*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准许集体企业亏损用下年度所得
弥补和停止提取企业基金的通知
(91)财税字第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国办通〔1991〕24号批复通知,现将集体企业亏损弥补和提取企业基金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扶持集体企业搞好经营管理,并与其他的所有制企业的办法相一致,决定从一九九二年度起,集体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当年解决不了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上述规定生效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
十二条第一款关于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前年度的亏损”的规定相应废止。有关实行具体事项的规定,由国家税务局另行制定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