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细则施行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1年12月10日 (91)财会字第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
《税法》)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已于1991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对
《税法》及其
《细则》施行后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会计处理,现通知如下:
一、《细则》第
十条关于《税法》第
四条所说“应纳税的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中的财务费用,包括企业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金融机构手续费等,企业应当增设“财务费用”科目进行核算,并在利润表“管理费用”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其中,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和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还应在“财务费用”项下作为其中数单独反映。1991年度利润表中的“财务费用”项目,应反映1991年全年的财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