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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四)统一管理本单位经济合同专用章,建立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制度;
  (五)协助单位法定代表人办理法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手续;
  (六)处理本单位内部的经济合同纠纷,参与经济纠纷案件的仲裁活动和诉讼活动;
  (七)负责对单位各部门和下属单位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并对他们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八)建立经济合同管理台帐,定期向上一级合同管理部门和本单位领导报告合同管理工作的情况。
 第十条 经济合同管理人员应由熟悉业务,具有一定经营管理知识,经过法律培训的人员担任。
  经济合同经办人员包括参加签订合同的委托代理人及其他有关的工作人员,有协助合同管理部门和合同管理人员做好合同管理工作的职责。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有协助法定代表人管理经济合同的职责,主要任务是: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合同的论证、谈判和签约工作,并提出法律意见;接受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

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十二条 各单位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托授权的代理人进行。其他人无权代表单位签订合同。
  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发“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明确委托代理的权限和期限,加盖企业的公章。
 第十三条 委托代理人代表单位签订合同,必须在授权范围及期限内行使代理权,禁止越权代理。
 第十四条 签订经济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国家计划要求。坚持协商一致、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原则。
 第十五条 签订合同前应详细了解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对方资信不明的,应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不能与之签约。
 第十六条 经济合同内容涉及单位内部不同部门的,主办部门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再行签约,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必须经过批准后,才能签约。
 第十七条 经济合同文本,应经过合同管理部门或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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