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铁路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路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4年11月25日 实施日期:1994年11月25日)废止

铁路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12月10日铁道部铁体法(91)169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系统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维护铁路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铁路系统运输、工业、基建、物资、多种经营、集体等企业及铁路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签订的一切有关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重视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加强对合同管理的领导,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提高经济合同管理水平。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合同管理人员、合同经办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地做好合同的签订、履行和有关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的计划、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有权依照各自的职责对同级和下级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进行检查监督,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 经济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六条 各单位应把经济合同管理作为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综合归口、分级和分类管理。
 第七条 铁路和法律事务机构为经济合同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未设法律事务机构的,应指定一个部门负责经济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八条 经济合同管理部门对同级和下级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有权对同级和下级单位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九条 经济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本单位经济合同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合同管理制度,负责合同管理日常工作;
  (三)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合同的论证、起草、谈判和签订工作。监督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