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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但未采取逮捕措施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检察机关
提起公诉但未采取逮捕措施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
(2000年4月29日[1999]赔他字第43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年12月15日〔1999〕辽法委赔疑字第2号《关于陶玉艳申请国家赔偿案件的请求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请示报告中的第一种意见。盖州市人民检察院虽然对陶玉艳提起公诉,但未采取逮捕措施,亦未对其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九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盖州市人民检察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应由盖州市公安局就错误拘留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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