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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退补后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一审判决有罪
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退补后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应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
(1999年8月27日[1999]赔他字第13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年4月19日〔1999〕黑法委赔批字第1号《关于朱宝军一审被判有罪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退补后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如何确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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