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因错误逮捕
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
(1999年8月27日[1998]赔他字12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年4月19日〔1999〕黑法委赔字第3号《关于李贵清、陈义、李贵波、周树春因被错误逮捕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如何确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意见,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一条的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分院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