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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政府与鸡西市化工局、沈阳冶炼厂环境污染纠纷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
人民政府与鸡西市化工局、沈阳冶炼厂环境污染纠纷案的复函
(1999年11月2日[1999]民他字第31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政府与鸡西市化工局、沈阳冶炼厂环境污染赔偿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梨树区人民政府有权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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