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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西安市第三奶牛场与咸阳市中陆城市信用社、西安新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西安市第三奶牛场与咸阳市中陆城市信用社、
西安新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
(2002年2月8日 [2001]民监他字第22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陕西高院请示报告中的第二种意见。西安市第三奶牛场与咸阳市中陆城市信用社、西安新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抵押关系的设立上,虽有不规范之处,但基本具备抵押成立的法定要件,以认定抵押关系成立为宜。原审处理并无不当,不应启动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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