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云南省昆明官房建筑经营公司与
昆明柏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
(2000年10月10日[2000]经他字第5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应当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建设部、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不属于行政法规,也不是部门规章。从该通知内容看,主要以行政管理手段对建筑工程合同当事人带资承包进行限制,并给予行政处罚,而对于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应按照合同承担责任。因此,不应以当事人约定了带资承包条款,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