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因继承、赠与、司法判决等非交易行为引起的债权变更。
(一)非交易过户需到原债券开户网点或指定网点办理。
(二)营业网点必须凭有权机关签发的协助处理通知书、赠予协议、继承证明、司法判决书、公证书等办理。
(三)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之间不能进行非交易过户。
(四)非交易过户的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当天过入的债券即可交易。
第二十二条 复核查询系统查询密码
复核查询系统的查询密码是指,投资人进入中央结算公司债券账户复核查询系统所使用的查询密码。
(一)复核查询系统的初始密码为投资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的后六位,不足六位号码的,在号码前补零。
(二)复核查询系统查询密码遗失时,投资人需凭开户时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借记卡到营业网点办理查询密码重置。重置后的密码为初始密码。
第二十三条 挂失和解挂
用于债券交易的借记卡及密码挂失和解挂,按《金穗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办理。挂失后补办的借记卡应与债券账户重新建立对应关系。借记卡及密码挂失后,债券账户即冻结;解挂后,债券账户即解冻。
第二十四条 冻结和解冻
(一)冻结包括债券账户和债券份额冻结。
1.债券账户冻结,停止任何交易。非交易过户过入和转托管转入份额可以进入债券账户。
2.债券份额冻结时,冻结份额停止任何交易。
3.冻结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重新办理冻结手续;冻结期限届满,日终系统自动解冻。遇节假日,解冻日期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债券账户冻结和债券份额冻结期间发生的派息、兑付资金进入投资人借记卡。有权机关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解冻人必须是冻结申请人。
(三)冻结、解冻必须在原债券账户开户网点办理。
(四)执法人员在营业网点办理冻结、解冻及冻结债券的处置业务时,营业网点负责人须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1.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2.有权机关县团以上机构签发的冻结、解冻通知书或冻结债券的处置的通知书,行政法规规定应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3.法院出具的冻结裁定书、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