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债券面值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债券交易单位以百元面值为一份,实行整份倍数交易。资金清算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
(六)债券交易价格由总行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各券种的双边报价及债券市场需求状况确定。
(七)债券交易报价以每百元债券的全价、净价和应计利息额分别列示。
1.全价=净价+应计利息额。
2.净价是指不含有自然增长应计利息的价格。
(八)应计利息额计算方法。
公式:应计利息额=票面利率/365天×已计息天数×面值。
1.票面利率。固定利率债券的利率是指发行票面利率,浮动利率债券的利率是指本付息期计息利率。
2.年度天数及已计息天数。1年按365天计算,闰年2月29日不计算利息;已计息天数是指起息日至交割当日实际日历天数。
3.当票面利率不能被365天整除时,计算机系统按默认位数全额计算,应计利息额按“4舍5入”原则,以元为单位保留12位小数。
(九)柜台交易营业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具体交易时间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按照财政部、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收取与债券托管业务相关的服务费用。开户、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迁出、历史交易明细查询等业务可向投资人收取服务费用。中央结算公司收取的部分开户费用分行须每日上划总行,其他费用记入受理行收入。
(十一)机构客户必须在原借记卡开卡网点开立债券账户,并进行债券交易,特殊交易可在指定网点办理。
第七条 总行二级托管中心负责债券交易的业务部门是:个人业务部、资产负债管理部、财务会计部、银行卡部、软件开发中心、机构业务部、公司业务部、营业部。
第八条 一级分行开办债券交易业务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全国联网的借记卡系统。
(二)具备安全、高效、稳定的债券交易业务处理系统。
(三)具备管理债券交易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债券交易管理制度。
(五)经总行审核批准,报当地人民银行及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营业网点开办债券交易业务的基本条件:
(一)已开办借记卡业务。
(二)配备经培训并获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业务人员。
(三)具备债券交易场地并配备电子显示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