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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2002年5月14日 农银发[2002]8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财政部、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柜台记账式国债(以下简称债券)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在商业银行柜台发行和交易,以记账方式登记债权的政府债券。记账式债券按计息方式分为固定利率债券和浮动利率债券;按付息方式分为附息债券和零息债券等。
  第三条 债券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是指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的一级托管中心,总行二级托管中心、各分行处理系统和营业网点之间交易信息的传递,按照公开报价,通过营业网点与投资人进行债券买卖,并办理托管与结算的行为。
  第四条 债券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管理的原则是:授权经营、分级管理;联网运作、实时处理;风险控制、安全高效。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债券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和营业网点。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交易基本规定
  (一)债券交易投资人是指通过农业银行营业网点买卖债券的个人和单位。金融机构不得通过营业网点买卖债券。
  (二)投资人应按照实名制原则开立债券账户,投资人开立的债券账户及与之相对应的资金账户资料必须保持一致。
  (三)债券交易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投资人自担投资风险。
  (四)营业网点须在明显位置标有声明:“本行根据市场变化制定债券买卖价格,投资人自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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