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中国建设银行管理处置不良债权资产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 委托代理过程中发生的业务费用,按《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金〔2001〕27号)的有关规定和双方认可的标准由双方商定按实际发生额支付,依有关凭证按项目分别核算,由受托人垫支,委托人每季后15日支付。如有逾期,按延压资金的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委托代理处置费按以下标准、方式和时间支付。
  (一)委托人按《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金〔2001〕27号文)的规定标准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处置费,即,委托人必须以代理人处置资产回收的现金总额为基数,按1%计算支付委托代理处置费。
  (二)回收的抵债实物资产原则上由受托人负责依据委托人同意的变现方案处置变现,其代理处置费的支付方式可以:
  1.受托人经委托人同意收取抵债资产并办妥相关法律手续,委托人可按其认可的抵债价值或抵债资产评估值0.1%计算支付委托代理处置费。
  2.受托人依据委托人同意的变现方案对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按回收现金1%计算支付委托代理处置费。
  (三)委托代理处置费的支付时间。以受托人汇入委托人指定账户的到账现金或以受托人按《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办理完毕抵债资产的产权转移手续为依据(依法不需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实物资产,由双方商定落实妥善的保管、处置措施后),委托人于次年2月底以前将委托代理处置费汇入受托人指定账户。

第七章 操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信达公司各办事处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委托条件且自愿委托的不良债权资产项目进行清理,统一审查、选择拟委托项目,并将项目造册,提交拟受托的建设银行相关机构。双方共同确认委托管理处置不良债权资产的项目、金额,并依本办法规定确定委托事项。
  第二十三条 根据实际情况,由建行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与信达公司办事处依照本办法所附合同参考文本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如需对合同参考文本进行适当的补充和调整,须经各自法律部门或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审查同意。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应分别报建设银行总行资产保全部、信达总公司债权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受托人按委托人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编制不良债权资产处置方案并提交委托人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