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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中国建设银行管理处置不良债权资产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受托人的权利。受托人有依照约定取得报酬的权利。合同期满,如委托人希望继续委托处置不良资产,在同等条件下,该受托人有优先代理权。
  第十三条 受托人的义务。受托人应按委托人要求拟定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并报委托人审查批准;受托人应将受托资产建立清晰完整的账目及台账,与自有资产分账管理,确保受托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受托人应按季向委托人报送委托代理情况。发生有可能影响委托人权益的事项,受托人应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对受托资产处置的现金收入,受托人应在实现收入后10个工作日内划付给委托人指定的在建设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同时受托人经办机构向委托人提供资金收入明细清单和银行进账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延迟划付或挪作他用,受托人应按延压资金日万分之五向委托人支付滞纳金。

第五章 委托代理业务的管理

  第十四条 委托代理业务要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受托人应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受托不良债权资产。对回收的有价证券、实物等非现金抵债资产,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授权办理财产转移过户手续。受托人就代理资产制定的处置方案(包括抵债资产的收取及其处置变现方案)须经委托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委托人对处置方案内容的要求和审批权限按照国家规定及委托人制定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委托代理不良债权资产实现的现金收入不得坐支。代理收取的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前,受托人要保持抵债资产物理状况的良好和经济价值的完整。
  第十六条 委托人在建设银行开立委托代理业务专用资金账户。
  第十七条 委托代理业务涉及的费用列支等会计核算问题由双方各自相关部门规定并解释。

第六章 费用及支付

  第十八条 费用分为委托代理日常管理费和代理过程中发生的、应由委托人支付的业务费用以及委托代理处置费。
  第十九条 委托资产日常管理费的支付。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资产日常管理费,以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涉及的委托资产的标的额为基数,根据合同规定期限,按年1‰计算,次年2月底以前汇入受托人指定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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