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中国建设银行管理处置不良债权资产暂行办法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中国建设银行管理处置不良债权资产暂行办法
(2002年4月24日 建总发[2002]4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合作管理处置不良资产的综合优势,加快不良债权资产处置进度,降低处置成本,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指导意见》(银发〔2001〕197号文)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债权资产系指权属信达公司,除双方对同一客户分别拥有的资产(包括贷款本息等债权资产和实物、权益、股权等非债权资产)以外的不良债权资产。
  双方对同一客户分别拥有资产的委托代理事项,执行双方另行制定的《共有客户资产委托管理处置暂行办法》。
  第三条 根据人民银行银发〔2001〕197号文件,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合作。
  第四条 建设银行不良债权资产委托代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为资产保全部。
  第五条 信达公司不良债权资产委托代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债权管理部。
  第六条 委托双方在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时,必须遵守回收价值大于处置成本的基本原则,并遵守国家管理和处置不良金融资产的相关政策和法规。

第二章 委托代理的范围和事项

  第七条 信达公司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不良债权资产可委托建设银行代理管理与处置:
  (一)信达公司办事处所在城市以外或直辖市远郊县的不良债权资产。
  (二)单户债权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的不良债权资产。1000万元以上不良债权资产原则上不能委托。
  第八条 委托代理事项
  (一)妥善保管代理债权的法律文件等相关档案资料,保证代理项目有关档案资料的完整、安全;
  (二)做好对借款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走访借款人、担保人,了解掌握借款人、担保人生产经营状况和担保物状况,收集财务报表,并按季向委托方报送企业、项目的专户情况报告;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