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委托代理处置费的支付时间。以受托人汇入委托人指定账户的到账资金或受托人按《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办理完毕抵债资产的产权转移手续为依据(依法不需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实物资产,由双方商定落实妥善的保管、处置措施后),委托人于次年2月底以前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处置费。
第七章 操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建行各一级分行与信达公司各办事处分别组织对共有客户资产项目进行调查清理。双方对拟委托的共有客户非债权资产,必须进行认真评估、分析,共同确认共有客户资产的项目、额度,并依本办法规定确定委托事项。
第二十九条 根据实际情况,由建行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与信达公司办事处依照本办法所附合同参考文本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如需对合同参考文本进行适当的补充和调整,须经各自法律部门或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审查同意。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应分别报建设银行总行资产保全部、信达总公司债权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条 受托人按委托人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共有客户资产处置方案并提交委托人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委托代理行为终了或《委托代理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及时向委托人移交有关档案资料,提交委托代理总结报告。
第八章 纠纷处理
第三十二条 委托代理双方应在《委托代理合同》的基础上加强合作,如遇纠纷可先向各自的上级单位反映并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可依法起诉。
第三十三条 委托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委托代理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对方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赔偿直至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建行总行、信达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建设银行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下发之日起生效。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chl_54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