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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共有客户资产委托管理处置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委托代理不良资产实现的现金收入不得坐支。代理收取的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前,受托人要保持抵债资产物理状况的良好和经济价值的完整。
  第二十二条 委托双方在建设银行开立委托代理业务专用资金账户。
  第二十三条 委托代理业务涉及的费用列支等会计核算问题由双方相关部门规定并解释。

第六章 费用及支付

  第二十四条 费用分为委托代理日常管理费和代理过程中发生的、应由委托人支付的业务费用以及委托代理处置费。
  第二十五条 委托资产日常管理费的支付。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资产日常管理费,以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涉及的委托资产的标的额为基数,根据合同规定期限,按年1‰计算,次年2月底以前支付。
  第二十六条 委托代理过程中发生的业务费用,按《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金〔2001〕27号文)有关规定和双方认可的标准由双方商定按实际发生额支付,由受托人垫支,依有关凭证按项目分别核算,每季后15日支付,如有逾期,按延压资金的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委托代理处置费按以下标准、方式和时间支付。
  (一)委托人按《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金〔2001〕27号文)的规定标准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处置费,即委托人必须以代理方处置资产回收的现金总额为基数,按1%计算支付委托代理处置费。
  (二)回收的抵债资产原则上由受托人负责依据委托人同意的变现方案处置变现,其委托代理处置费的支付方式可以:
  1.受托人经委托人同意收取抵债资产并办妥相关法律手续,委托人可按其认可的抵债价值或抵债资产评估值0.1%计算支付委托代理处置费。
  2.委托人依据委托人同意的变现方案对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按回收现金1%计算支付委托代理处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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