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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共有客户资产委托管理处置暂行办法

第四章 委托代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委托人的权利。委托人有权依照本办法和《委托代理合同》对受托人的代理工作进行监督,要求受托人提供代理工作进展情况;当受托人的代理行为有损委托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改正、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直至终止委托事项。
  第十七条 委托人的义务。委托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费,委托人逾期不支付的,应按延压资金日万分之五向受托人支付滞纳金;委托人应根据银发〔2001〕197号文有关规定,按合同约定的费用范围、时间和方式向受托人拨付委托代理过程中发生的、应由委托人支付的业务费用。在委托债权交接过程中,委托人对交接日后30天内将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应单独列明,并与受托人协商共同采取措施中断时效;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建立账目的书面和电子资料信息,以便受托人建立委托资产日常管理台账;委托人应在计息日后5日内向受托人提供债权本息催收通知单并加盖公章;委托人应及时将委托代理事项的有关最新进展知会受托人。
  第十八条 受托人的权利。受托人有依照约定取得报酬的权利。合同期满,如委托人希望继续委托处置不良资产,在同等条件下,该受托人有优先代理权。
  第十九条 受托人的义务。受托人应按委托人要求拟定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并报委托人审查批准;受托人应将受托资产建立清晰完整的账目及台账,与自有资产分账管理,确保受托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受托人应按季向委托人报送委托代理情况。发生有可能影响委托人权益的事项,受托人应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对于受托资产处置的现金收入,受托人应在实现收入后10个工作日内划付给委托人指定的在建设银行开立的账户,受托人在划付资金的同时,向委托人提供划付资金明细清单和进账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延迟支付或挪作他用,受托人应按延压资金日万分之五向委托人支付滞纳金。受托人应按季向委托人报送委托代理情况。发生有可能影响委托人权益的事项,受托人应及时向委托人通报。

第五章 委托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条 委托代理业务都要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受托人应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受托资产。对回收的有价证券、实物等非现金抵债资产,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授权办理财产转移过户手续。受托人就代理资产制定的处置方案(包括抵债资产的收取和处置方案)须经委托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委托人对处置方案内容的要求和审批权限按照国家规定和委托人制定的相关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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