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共有客户资产委托管理处置暂行办法

  (二)单户债权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的共有客户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原则上不能委托。
  第十条 委托代理事项
  (一)妥善保管代理债权的法律文件等相关档案资料,保证代理项目有关档案资料的完整、安全;
  (二)做好对借款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走访借款人、担保人,了解掌握借款人、担保人生产经营状况和担保物状况,收集财务报表,并按季向委托方报送企业、项目的专户情况报告;
  (三)定期向债务人寄送债权利息清单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对借款人、担保人债权本息的日常催收追索,定期发送催收通知并设法取得回执,对尚未超过诉讼时效的借款和担保及时采取措施中断时效,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借款和担保也应积极采取措施,争取中断时效;
  (四)根据财政部财金〔2000〕122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精神及委托人的要求编制不良债权资产的处置方案(方案要预计拟处置资产的回收额和费用支出),并按照经委托人审批确定的处置方案处置不良债权资产及相关事宜;
  (五)参与涉诉、破产项目的法律程序,抵制债务人的逃废债行为;
  (六)根据委托人授权实施抵债资产的收取、过户、保管和按照委托人同意的变现方案处置变现;
  (七)不良债权资产核销证明资料的搜集整理;
  (八)其他代理事项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三章 委托的方式和原则

  第十一条 委托代理实行单户委托或打包委托方式。
  第十二条 单户委托原则上资产量小的一方应将资产委托资产量大的一方管理处置或通过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打包委托方式适用于单户金额较小、地域分布集中的资产。
  第十四条 委托代理的共有客户资产实现的现金及抵债资产回收,按照双方的资产量比例计算分割(抵押权优先受偿)。
  第十五条 委托代理共有客户资产支付的费用,按照双方的资产量比例计算分摊。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