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共有客户资产委托管理处置暂行办法
(2002年4月24日 建总发[2002]4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共有客户资产的管理,加快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降低成本,实现不良资产损失最小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指导意见》(银发〔2001〕197号文)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共有客户资产是指建行、信达公司对同一客户分别拥有的债权资产和非债权资产(包括权益、股权等,但不含债转股),以及对同一整体实物资产分别拥有的权益。
第三条 根据人民银行银发〔2001〕197号文件,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合作。
第四条 共有客户资产经双方协议委托代理后,原则上由建行或信达公司一方代表双方管理处置。
第五条 建设银行共有客户资产委托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为资产保全部门。
第六条 信达公司共有资产委托管理处置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债权管理部。
第七条 委托双方在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时,必须遵守回收价值大于处置成本的基本原则,并遵守国家管理和处置不良金融资产的相关政策和法规。
第二章 委托管理范围和事项
第八条 建行可委托的共有客户资产范围。
建行所拥有的共有客户资产都可以委托。
第九条 信达公司可委托的共有客户资产范围。
信达公司可委托的共有客户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信达公司办事处所在城市以外或直辖市远郊县的共有客户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