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实施办法颁布前已立项尚未动工兴建的办公楼一律暂停,经重新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已经动工的,应严格按本实施办法的建筑标准施工。
二、严格控制各种会议
(一)各部门召开会议要坚持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既无明确目的又无实质内容的会议或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要严格控制各种类型的纪念会、研讨会、表彰会、新闻发布会等。
(二)严格会议审批制度。召开一类会议,由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召开二类会议,须经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会签后,分别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批;临时召开的二类会议必须报党中央或国务院批准;召开三类会议由各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的会议,一律不得报销经费。
(三)经批准召开的会议,应按照《
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按数量、会期、参加会议人数和会议经费开支。要提倡就地开会,提倡开电话会议。会议经费包干使用。1997年会议经费的实际支出要比上年减少10%。
(四)各部门召开会议应尽量使用机关内部的招待所、礼堂、会议室和车辆,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在旅游旺季,不得到旅游城市开会。
(五)各部门召开会议,不准赠送礼品和纪念品,不准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以开会为名游山玩水,不准向所属单位摊派会议费。
三、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
(一)要严格执行接待标准。接待外省区市来京进行公务活动的省级干部每人每天标准120元,厅级以下干部每人每天标准80天。
(二)在公务活动中,需要安排工作餐的应在机关食堂用餐,工作餐标准要严格按照《
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伙食标准执行。
(三)不准利用各种学习、培训之机互相宴请,不准参加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四、严格控制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或购买移动电话
(一)严格按规定安装住宅电话。副司(局)级以上干部和因特殊工作需要并经部门领导集体研究批准的工作人员,可以安装住宅公务电话。夫妻双方都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件的,原则上只能安装一部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