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
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
办企业活动”的解释》和《省(部)级领导干部配偶、
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或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
合资企业任职情况登记表》的通知
(中纪发[200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中央金融工委、纪工委,中央企业工委、纪工委,军委纪委:
现将《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和《省(部)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或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任职情况登记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纪检组(纪委)负责;没有派驻或内设纪检组的部级单位,分别由中直机关纪工委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负责。请各单位于2000年6月30日前,统一将《登记表》报送中央纪委(径送党风廉政建设室)。
中共中央纪委
2000年5月9日
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
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
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提出,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现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是指个人经办或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个人受聘担任私营经济组织的高级职务;个人进行有偿社会中介活动;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等。
“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具体包括:
一、主管行业的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中分管上述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行业业务相同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部门、行政机构、行业内的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