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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4.8.l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或卧室应设阳台,阳台净深度不宜小于1.50m。
  4.8.2 老人疗养室、老人病房宜设净深度不小于1.50m的阳台。
  4.8.3 阳台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10m,寒冷和严寒地区宜设封闭式阳台。顶层阳台应设雨篷。阳台板底或侧壁,应设可升降的晾晒衣物设施。
  4.8.4 供老人活动的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屋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10m;出平台的屋顶突出物,其高度不应小于0.60m。
  4.9 门窗
  4.9.l 老年人建筑公用外门净宽不得小于1.10m。
  4.9.2 老年人住宅户门和内门(含厨房门、卫生间门、阳台)通行净宽不得小于0.80m。
  4.9.3 起居室、卧室、疗养室、病房等门扇应采用可观察的门。
  4.9.4 窗扇宜镶用无色透明玻璃。开启窗口应设防蚊蝇纱窗。
  4.10 室内装修
  4.10.l 老年人建筑内部墙体阳角部位,宜做成圆角或切角,且在1.80m高度以下做与墙体粉刷齐平的护角。
  4.10.2 老年人居室不应采用易燃、易碎、化纤及散发有害有毒气味的装修材料。
  4.10.3 老年人出人和通行的厅室、走道地面,应选用平整、防滑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老年人通行的楼梯踏步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界限鲜明,不宜采用黑色、显深色面料。
  2 老年人居室地面宜用硬质木料或富弹性的塑胶材料,寒冷地区不宜采用陶瓷材料。
  4.10.4 老年人居室不宜设吊柜,应设贴壁式贮藏壁橱。每人应有1.00m3 以上的贮藏空间。
  5 建筑设备与室内设施
  5.0.l 严寒和寒冷地区老年人居住建筑应供应热水和采暖。
  5.0.2 炎热地区老年人居住建筑宜设空调降温设备。
  5.0.3 老年人居住建筑居室之间应有良好隔声处理和噪声控制。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45dB,空气隔声不应小于50dB,撞击声不应大于75dB。
  5.0.4 建筑物出入口雨篷板底或门口侧墙应设灯光照明。阳台应设灯光照明。
  5.O.5 老年人居室夜间通向卫生间的走道、上下楼梯平台与踏步联结部位,在其临墙离地高O.4m处宜设灯光照明。
  5.0.6 起居室、卧室应设多用安全电源插座,每室宜设两组,插孔离地高度宜为O.6-O.80m;厨房、卫生间宜各设三组,插孔离地高度宜为0.80-1.00m。
  5.0.7 起居室、卧室应设闭路电视插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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