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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关于贯彻实施《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意见

  三、《规定》所指的“九年义务教育教材”是指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审定的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校所使用的正规教材。“规划教材”是指已经列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教材编写、出版规划目录的教材。“学习或考试指定用书”,是指中央及省一级党政机关指定的思想政治及业务学习用书,或全国统一考试指定用书。
  四、出版社将其出版的作品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他人在境外出版,不适用《规定》十四条的规定。
  五、第十五条规定的违约金,仅指出版者作为违约方,在合同未对违约金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应向著作权人支付的违约金。根据新合同法114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著作权人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六、报刊社通过发公告或声明的方式向外界公布其付酬标准的,如著作权人向其投稿,该报刊社采用的,视为已完成第十七条所指的“约定”,付酬标准遵从其公告或声明中明示的标准;报刊社在其公告或声明中未明示付酬标准的,或在没有声明的情况下,应按照《规定》的付酬标准。公告或声明应为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在本报刊显著位置刊登。
  七、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转载报酬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或该中心委托的地方代办机构代为收转。
  八、《规定》生效以后使用作品的,适用《规定》《规定》生效以前签定的出版合同,现在仍在合同有效期的,按照双方签定的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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