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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关于贯彻实施《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意见

国家版权局关于贯彻实施《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意见
(1999年8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一九九九年四月,国家版权局颁布了《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已于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实行。为保证《规定》的顺利实施,现就《规定》中的若干问题说明如下:
  一、《规定》是依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具体规定制定的,体现了国家在现阶段条件下平衡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利益关系的基本政策和导向:
  1.一般情况下,《规定》确定的付酬标准是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约定著作权使用费的依据;
  2.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规定》的付酬标准是强制性的;
  3.不签订合同或合同没有具体约定付酬标准的,则必须执行《规定》的付酬标准;
  4.通过行政手段大量印刷发行的九年义务教育教材、规划教材、学习用书等,不适用版税付酬方式,且印数稿酬只能按照第八条的规定计算;
  5.除上述2、4两种情况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低于或高于《规定》的付酬标准的,《规定》不予禁止。
  二、《规定》只适用于图书、报纸、期刊等以纸介质为载体,经合法授权出版的文字作品。电子出版物、网上使用作品等情况下使用作品,不适用《规定》。有关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作品的付酬标准,国家版权局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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