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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关于报刊社声明对所发表的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意见

国家版权局关于报刊社声明对所发表的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意见
(1991年8月9日)


  著作权法施行后,一些报刊社刊登启事,声明对其发表的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
  关于报社、杂志社刊登作品,著作权法三十二条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据此,报刊发表作品,仅获得非专有出版权,只有著作权人有权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和授权刊登此类声明。因此,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报刊刊登对其发表的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启事,不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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