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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代客外汇债务风险管理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二条 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应设专职人员对外汇债务风险管理业务的委托客户进行跟踪管理,设专门人员管理客户的支付情况,当客户发生拒付时,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书面通知保证金管理人员。

第十章 违约行为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客户在任何一个交割日未能支付规定的款项时,即构成债务风险管理交易项下的违约。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须及时通知保证金账户管理部门,并用客户保证金账户资金经由总行对外支付,资金不足部分由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与客户签订协议确认,分行先垫付并完成风险管理交易项下的支付。
  第四十四条 在客户发生违约的情况下,根据调期总协议,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有权决定是否将交易平盘。如平盘盈利,则将平盘收入抵扣客户不足资金部分后,将剩余部分支付给客户。如平盘亏损,则将亏损余额与建行垫付的资金累加,并由外汇资金业务部门将客户名称、垫款金额、垫付日期等情况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据此对客户在建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的资金进行扣划。对表外业务形成的垫款应当纳入表内相关业务科目核算和管理。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总行资金部和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应分别建立客户债务风险管理交易档案。
  第四十六条 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保管的档案,除客户申请时递交的规定材料外,下列业务资料也应一并归档管理:
  (一)分行信贷经营部门对初始交易占用授信额度情况的书面意见(信用方式下);
  (二)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上报总行资金部的申请文件;
  (三)总行资金部的审批意见;
  (四)债务调期总协议;
  (五)调期交易委托书和平盘交易委托书;
  (六)调期交易和平盘交易确认书;
  (七)凋期交易结息通知;
  (八)其他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七条 对第四十六条中所列材料,以及分行申请与交易委托书,总行资金部将择要保存。
  第四十八条 总行资金部和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应建立调期交易登记卡,登记卡的内容包括客户情况、调期交易情况、调期交易项下的逐笔收付情况、保证金情况等,以形成完整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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