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对外结算统一由总行负责,总行对外结算后,再借(贷)记分行账户。
第三十三条 在每个结息日十日前,总行与境外交易对方进行联系,收取境外交易对方发来的当期结算确认,根据交易确认书核对无误后向分行发送结算确认。
第三十四条 分行应于每个结息日三日前,向客户发送当期结算确认,并做好收付款准备。
第三十五条 债务风险管理交易的账务处理,按总行会计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交易平盘
第三十六条 客户完成一笔债务风险管理交易后,可以随时进行平盘,终止原交易下后续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十七条 交易平盘前,客户应向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提交按照建行提供的格式填写的债务风险管理交易平盘委托书,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有效委托书的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签字并加盖公章,客户必须注明平盘的目标价位。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据此向总行资金部转交客户的交易平盘委托书。总行资金部根据客户委托的价位,选择合适的市场时机对外进行平盘,平盘交易发生的收入归客户,支出也由客户承担。
第三十八条 交易平盘后,总行资金部应立即通知分行,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在接到总行通知后应立即通知客户交易平盘情况。
第三十九条 交易平盘后,总行对外签署交易平盘确认,并同时向分行发送成交通知书。分行在收到总行通知书后立即与客户签署交易平盘确认,并传真总行资金部备案。
第四十条 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与客户签署交易平盘确认,并完成所有的平盘交割后,应立即书面通知保证金账户管理部门,保证金账户管理部门据此释放客户的保证金。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总行应设专职人员对客户债务风险管理交易进行跟踪管理,监督交易重估后的盈亏情况,当交易亏损达到客户保证金余额或所占用授信额度的80%时,应及时通知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