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客户申请书;
(四)客户拟进行风险管理的外汇债务的现金流量表;
第二十五条 总行资金部负责最终审批客户的申请,同意后即书面批复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并开始拟订债务风险管理方案。
第二十六条 分行接到总行的批复后,由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负责联系与客户签署调期交易总协议。调期交易总协议由分行主管外汇资金业务的行领导(或由其授权的部门总经理)签署。协议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由客户保存,一份交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留档。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负责将协议传真总行资金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如客户在外汇贷款协议、担保协议签署之前提出债务风险管理申请,外汇资金业务部门应提请信贷经营部门根据调期交易总协议,在信贷协议和担保协议中增加有关条款,以确保一旦客户在调期交易总协议项下无法履行给付义务时,担保人将不可撤销地承担凋期交易总协议项下的所有给付义务。
第六章 交易与确认
第二十八条 如果客户同意总行资金部提供的债务风险管理方案,客户应向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提交按照建行提供的格式填写的债务风险管理交易委托书,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有效委托书的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签字并加盖公章,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负责向总行资金部转交客户的交易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总行根据客户委托的价格水平,选择适当的时机与国外银行进行交易,成交后立即通知分行,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在接到总行通知后应立即将交易情况通知客户。
第三十条 交易完成后,总行资金部在收到境外银行传来的交易确认后,经核对无误,向境外银行发送交易确认。对境外银行的交易确认一律由总行资金部签署。总行对外签署交易确认后,再向分行发送债务风险管理交易成交通知书。分行收到总行的成交通知书后,应立即与客户签订相应的交易确认,并于签署后传真总行资金部备案。
第七章 结算支付
第三十一条 利率调期交易在每个结息日采用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轧差支付方式,货币调期采用两种货币本金和利息全额支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