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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代客外汇债务风险管理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具有到期支付外汇风险管理交易项下付款的资金来源。
  第十九条 客户向建设银行提出外汇债务风险管理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有效委托书的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调期交易申请书;
  (二)客户拟进行风险管理的外汇债务的现金流量表;
  (三)外汇信贷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客户对外筹资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按国际贷款规则在国内进行外汇融资的客户无须提供);
  (五)经过年检的货款卡(贷款证)原件或复印件;
  (六)客户上年度财务报表和最新月份的财务报表;
  (七)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客户可在调期交易总协议签署之前要求撤销申请。撤销申请书必须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有效委托书的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五章 审查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 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在接受客户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是否符合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企业申请书是否按建行规定的格式填写;
  (三)申请书是否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有效委托书的代理人在其授权范围内签字并加盖了公章;
  (四)签字是否符合要求,加盖的公章是否与营业执照和贷款卡(贷款证)上的名称相一致;
  (五)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和有效;
  (六)申请人与贷款协议、外汇管理局批件上的债务人是否一致。
  第二十二条 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完成客户申请材料审查后,应根据本办法第三章决定采取何种交易担保方式。
  第二十三条 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汇总客户申请材料,报分行主管行长或其授权人签批;而后由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向总行资金部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部门报总行审批时,必须附上以下材料:
  (一)分行盖有部门印章的正式申请文件;
  (二)分行信贷经营部门对初始交易占用企业授信额度情况的书面意见(信用方式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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