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代客外汇债务风险管理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
代客外汇债务风险管理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总发[2002]75号 2002年6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代客外汇债务风险管理业务暂行办法》已于2002年5月29日经中国建设银行第三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各行在开展此项业务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切实防范信用风险与法律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

  附:

中国建设银行代客外汇债务风险管理业务暂行办法

(2002年5月29日中国建设银行第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银行代客外汇债务风险管理业务(以下简称“债务风险管理业务”)的管理,切实防范风险,促进此项业务的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客户是指建行发放的外汇转贷款企业、非建行转贷款企业、直接对外债务融资的企业和按国际贷款规则在国内进行外汇融资的企业以及符合建行外汇债务受理条件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外汇转贷款是指由国内金融机构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融入外汇资金后向国内企业转发放的外汇贷款,包括政府贷款、买方信贷、政府混合贷款、商业贷款、债券发行等方式融入资金的贷款等;直接对外债务融资是指企业以自己名义直接从国际市场上借入外汇资金。
  第四条 债务风险管理业务涉及的交易期限(交易日至交易终止日)通常为一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特殊情况下,应客户要求并经总行资金部批准,期限可适当延长;对债务风险管理业务,分行不得保留敞口。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