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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向贷款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工作证及复印件;
  (二)协助介绍人、贷款人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包括借款人家庭地址、父母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并在借款人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签章;
  (三)协助贷款人了解借款人毕业后的最新去向和有效联系方式;
  (四)教育和督促借款人履行按时还本付息义务。
  第十一条 贷款经办人员对借款人、介绍人和见证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交由有权批准人进行审批,并及时给予借款人能否贷款的答复。
  第十二条 贷款经有权批准人批准后,贷款经办人员即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按学年将贷款划入借款人就读学校指定账户或借款人在中国银行开立的储蓄或信用卡账户,同时将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副联寄至借款人所在学校学生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借贷双方应对还款方式和还本付息计划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清偿;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可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借款学生可以在学习期间偿还贷款本息,也可以在毕业后第一年开始偿还贷款本息,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贷款人对借款人在校期间欠交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不计复利。
  第十四条 借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授权贷款人于约定还款日自动从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储蓄或信用卡账户中扣收应偿还本息。
  第十五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一年后,若有足够的资金来源,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但必须在还款前15天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对提前还款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
  第十六条 借款人确实因经济困难而无法在贷款合同期内全部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时,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批准后,双方应签订贷款展期协议。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对国家助学贷款在贷款期内贴息50%。中央财政贴息主管部门应在中国银行总行设立“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专户”,地方财政贴息主管部门应在中国银行一级分行设立“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专户”,定期将中央或地方财政贴息经费划入该资金专户,用以偿还借款人所欠银行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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