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如遇法定利率调整,合同利率不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利率一年一定,如遇法定利率调整,则从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开始执行调整后的利率;贷款展期后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执行;贷款逾期又未批准展期的部分,按中国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具体贷款额度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发放与偿还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向贷款人提交下列资料: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二)个人有效居留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学生证及复印件或录取通知书及复印件;
(四)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所在学校或其下设专门机构作为介绍人,介绍人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向贷款人推荐借款人,对借款人资格及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在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签章;
(二)向贷款人开具借款人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证明;
(三)组织借款人统一办理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四)将借款人在校期间被宣告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以及发生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自行离校、开除等情况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协助贷款人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五)在借款人毕业前,向贷款人提供借款人的毕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有关信息,协助贷款人办妥借款人还款确认手续;
(六)将学习借款情况纳入其个人档案,在就业报到的有关证件中载明国家助学贷款相关信息;
(七)银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提供至少一名见证人。见证人原则上是借款人的班主任、专职辅导员或其家长,其他人作为见证人需经贷款人同意。见证人须做好以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