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银零[2002]53号 2002年4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促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总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原《
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操作实施细则》及相关合同文本进行了修改,现发送各行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报告总行。
特此通知。
附:一
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操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贴息,用于借款人在国内高等学校就读所需学杂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助学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指中国银行国内分支机构(港澳分支机构除外);借款人指在中国境内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高等学校指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二)具有有效居留身份证件及学籍证明;
(三)符合贷款人要求的学习与品行标准,无不良信用行为;
(四)所在学校与中国银行签订银校合作协议;
(五)经所在学校推荐,且至少有一名见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八年,贷款学生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的,在读期间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贷款本息在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后四年内还清。具体期限根据借款人就读情况确定,是否展期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