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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贷款操作程序

  第十五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借款申请审批表》(简称借款申请审批表),借款人、出质人须同时到场。并提供质押凭证、身份证件等。
  第十六条 贷款调查。贷款调查责任人对借款申请人的资格、质押权利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有:(1)借款人提供的质押权利凭证是否真实有效,有无挂失、冻结、止付,是否存在争议或法律纠纷;(2)借款人的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填写的个人情况是否属实;(3)借款人是否以他人的质押权利凭证办理质押贷款,借款人、出质人是否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出质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调查责任人认定调查内容属实后,在借款申请审批表上签注明确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贷款审批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贷款审查、审批。贷款审批责任人要认真审核借款人的有关材料和内容,对借款人尽快做出“贷”与“不贷”的明确答复。同意贷款,要在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通知贷款调查责任人办理质押权利凭证的止付手续。办理未联网的他行所(柜)存款权利凭证止付手续的,要填写《个人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
  对超基层所(柜)审批权限的个人质押贷款要坚持调查、审查、审批三岗分离,实行岗位制约。
  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1)办理止付手续。调查责任人将质押权利凭证收存并凭《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办理凭证止付手续,同时经审批责任人复核。(2)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审批责任人(或授权代理人)同借款人、出质人共同签订《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借款合同》,由贷款行、借款人、出质人各执1份。(3)发放贷款。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凭证》,发放贷款。
  第十九条 质押物保管。质押权利凭证视同现金入库保管,并列于会计表外科目核算。
  第二十条 贷款归还。借款人按质押借款合同约定还清贷款本息后,凭《个人质押借款合同》取回质押权利凭证。
  借款人可采用现金、个人支票、有价权利凭证三种方式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个人质押贷款纳入“7273”会计科目核算。

第五章 贷款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实行调查责任人,审查、审批责任人和检查责任人制度。
  1.营业网点会计或外勤信贷员进行调查,为调查责任人。
  2.基层所(柜)授权范围内,基层所(柜)负责人为审查、审批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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