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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凡依法持有本人或他人名下的有价权利凭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等资金需要且符合贷款条件,均可向当地农业银行营业网点申请办理个人质押贷款。
  第七条 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有价权利凭证,移交农业银行作为贷款的质押物。
  (二)提供借款人和出质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护照等)。
  (三)以他人有价权利凭证作质押的,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借款人、出质人必须在合同文本的相应栏内亲自签名;借款人持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凭证办理质押贷款,应由出质人的法定监护人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及派出所的证明。监护人在《质押凭证清单》相应栏内和合同文本的出质人签名处签署本人姓名,并注明“为×××的合法监护人”字样。
  (四)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个人质押贷款的额度要确保贷款本息能足额收回的前提下确定每笔贷款的额度。以外币权利凭证办理人民币质押贷款的,外币按当日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在考虑汇率风险的情况下适度掌握贷款额度。
  第九条 个人质押贷款的期限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权利凭证的到期日(实行自动转存的定期存单,与出质人约定取消自动转存);若为多张凭证质押的,在确保贷款本息能足额收回的前提下,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凭证最迟到期日。
  第十条 个人质押贷款执行同期贷款利率和有关计息规定。
  第十一条 借款人要求提前归还贷款,需经贷款行同意并按原定合同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如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自逾期之日起按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逾期超过1个月的,贷款行有权处分质押权利凭证(质押权利凭证未到期除外),用于抵偿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存款权利凭证在质押物期内按原定利率计息,存本取息定期存款质押期间停止取息。如质押权利凭证未到期而需用于抵偿贷款本息的,应由出质人亲自办理提前支取手续并偿还贷款本息;如出质人未办理提前支取手续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行可在质押凭证清单上载明的到期日届满时对该质押权利凭证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个人质押贷款一般不予办理展期。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影响如期还贷的,经贷款行及原出质人同意可办理展期。
  第十四条 个人质押贷款履行期间如借款人死亡,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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