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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关于新文本的启用和征订说明
  该套文本继续委托上海金达证券印制有限公司(承印华东、中南、东北地区)和西安印钞厂证券分厂(承印西北、西南、华北地区)承担统一印制工作。各行统计辖内所需该类文本的数量,以一级分行为单位,统一向指定印刷厂订购,费用由分行承担。
  具体证订事宜参照《关于在全系统正式启用<中国农业银行统一制式合同文本文书>(2001年版)的通知》(农银发[2001]9号)的相关规定。
  鉴于本次修订并不涉及原则问题,为避免浪费,各行订购的合同文本(2001年版)尚未用完的,可以继续使用至2002年9月30日。在此期间使用原文本(2001年版)的,在处理未到期质押凭证时要按照新的文本使用说明(2002年版)的相关规定办理。

  附:一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规范个人质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权利凭证作质押,从农业银行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三条 权利凭证包括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大额可协让存单(记名)等人民币定期储蓄存单、外币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保险单以及依法可质押的其他种类的权利凭证。
  凭证式国债是指1999年后(含1999年)财政部发行的国债,借款人以此办理质押时,向原认购国债银行提出申请。保险单是指具有现金价值并能随时变现的人寿保险单。
  第四条 个人质押贷款坚持“以存定贷、凭证质押、到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的审贷岗位分离制度,严禁自批自贷和逆程序放款。
  第五条 经授权的农业银行营业网点可以受理经本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允许开办储蓄业务的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等开出的同城未到期个人有价权利凭证办理个人质押贷款业务。
  对以本行所(柜)开出的权利凭证办理质押贷款的,要做到即时受理、即时发放;对非本行所(柜)开出的权利凭证作质押的,要在凭证开出部门确认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并办理止付手续后,方可受理。
  对以保险公司开出的权利凭证出质的,双方应事先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核押、止付和划款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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