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银发[2002]104号 2002年7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增强竞争力,拓展我行的个人质押贷款业务市场,总行对《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农银发[2000]154号)及相关合同文本进行了部分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合同文本》)。本次修订工作本着“控制风险、方便服务、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原则进行,以使管理办法和合同文本在内容及文本形式上更加紧凑、精练。
一、对《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
(一)对质押物的涵义进行了重新修订;
(二)在贷款额度上,将原“存单质押率”改为“确保贷款本息能足额收回的前提下确定贷款额度”;
(三)在期限上,原贷款期限为不超过质押权利凭证的到期日,现将定期存单自动转存的因素考虑了进去;
(四)在贷款操作程序中,将审批权限作了更具体的说明;
(五)在管理责任上,作了更加详细的界定;
(六)原与《
担保法》相抵触的相关条款现遵照《
担保法》进行了重新修订。
二、关于对《合同文本》的修订说明
《合同文本》依据新修订的《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修订。
(一)《个人质押贷款申请审批表》中增加了审查意见栏;
(二)本次修订省略了原质押登记清单,将重新调整后的质押登记清单以附表形式收录到《个人质押借款合同》,以减少文本的数量;调整后的附表增加了“出质人声明栏”,避免因非权利人领回质押凭证可能引发的纠纷。
(三)本次修订将《个人质押借款合同》设计成可多页复写并连页折叠的形式,以减少手工填写和加盖骑缝章的工作量。同时精简了合同部分内容,调整了利率条款、还款方式、出质人承诺等内容;增加了部分前瞻性条款的约定,为以存单或凭证式国债之外的权利凭证(如记账式国债、人寿保险、提单)质押办理贷款留下了空间。
为与现行法律规定相一致,新合同调整了对于贷款到期、质押凭证未到期时,贷款人对质押凭证的处理方式。为适应
合同法关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加重其责任的规定,本次修订除保留原合同“提示”借款人和出质人注意条款的基础上,将合同中涉及加重借款人、出质人责任、义务等条款,通过“加黑”文字处理方式加以注明,提示借款人和出质人注意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