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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分支行稽核处(科)长工资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银行分支行稽核处(科)长工资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7月22日 交银办[2002]140号)

  第一条 为了深化交通银行内部稽核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分支行稽核处(科)长(含主持工作的副处(科)长,下同)工资福利待遇的管理,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稽核工作的若干意见》(交银发〔2002〕55号)和《交通银行行员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银行内部稽核体制改革后,受总行和管辖分行委派的分支行稽核处(科)长。
  第三条 分支行稽核处(科)长的工资关系保留在派驻行。
  第四条 分支行稽核处(科)长的行员等级工资按交通银行现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 分支行稽核处(科)长的各类奖金(含年终奖)发放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派驻行机关同级干部的平均水平,其津贴按派驻行规定执行。
  第六条 分支行稽核处(科)长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由派驻行负责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派驻行在其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派驻行未实行医疗保险的,按照派驻行医疗费报销办法执行;派驻行已实行医疗保险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办法执行。
  第七条 分支行稽核处(科)长按派驻行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办法,享受同级干部标准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待遇。
  第八条 稽核处(科)长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和称职的,可获得上级行的奖励,奖金分别由总行和管辖分行另行核发。
  第九条 分支行稽核处(科)长到龄退休后,由派驻行负责管理,待遇和派驻行同级干部一视同仁。
  第十条 管辖直属分行稽核处长的工资、费用指标由总行下达,辖属分支行稽核科长的工资、费用指标由管辖分行下达。稽核处(科)长的工资、费用在派驻行列支,派驻行在财务指标考核计算人均利润时,将稽核处(科)长从平均人数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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