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分支行稽核处(科)长应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牢固树立对总行一级法人负责的思想,具有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交行改革和发展的责任感。爱岗敬业,遵守稽核人员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廉洁。熟悉国家经济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交通银行的规章制度。掌握金融稽核审计理论及实务。了解交通银行各业务部门职责和业务特点。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监督指挥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从事银行工作5年以上,其中,从事稽核工作一般3年以上。任派驻行部门副职或相当职务2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大专毕业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四、人事管理
第十四条 分支行稽核处(科)长的人事、党团和工会关系等由上级行委托派驻行管理。
第十五条 分支行稽核处(科)长的聘用期一般为3年。
上级行亦可根据工作需要或工作考核结果缩短聘用期或解聘,聘用期届满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聘。
第十六条 分支行稽核处(科)长达到退休年龄时,视同聘用期届满办理解聘手续,并在派驻行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七条 因故不再担任分支行稽核处(科)长的,仍由派驻行安排工作。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分支行稽核处(科)长可交流到总行或其他分支行工作。
五、考核、奖励、调资晋级及职称评聘
第十九条 分支行稽核处(科)和稽核处(科)长不参加派驻行的考核。稽核处(科)长、稽核部门的工作人员全年各种奖金由派驻行按不低于机关平均水平的标准发放。年终,各稽核处(科)长根据上级行对本处(科)的工作评价提出方案,请派驻行给予处(科)内工作人员一定的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条 对分支行稽核处(科)长的年终考核,由上级行稽核部门会同人事教育部门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1.凡负责派驻行当年稽核工作半年以上的分支行稽核处(科)长为本办法年度考核的对象。
2.稽核处(科)长须撰写述职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上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