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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分支行稽核处(科)长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银行分支行稽核处(科)长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7月22日 交银办[2002]140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交通银行内部稽核体制改革,加强对分支行稽核处(科)长(含主持工作的副处(科)长,下同)的管理,促进分支行稽核处(科)长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稽核工作的若干意见》(交银发〔2002〕5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行稽核处(科)长实行委派制。即管辖直属分行稽核处长由总行委派,辖属行稽核科长由管辖分行委派。
  第三条 分支行稽核处(科)长由上级行聘任,履行监督职责,直接向上级行负责。
  第四条 分支行稽核处(科)长在上级行领导下,履行稽核监督职责。管辖分行稽核处长负责对派驻行和辖属行进行检查,并对辖属行稽核科长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直属分行和辖属分行稽核处(科)长负责对派驻行进行检查。根据上级行安排,稽核处(科)长也可参与对其他分支行的检查工作。
  第五条 分支行稽核部门称稽核处(科),其负责人称稽核处(科)长。
  第六条 分支行稽核处(科)长的工资、奖金、福利及经费等费用,由上级行下达,在派驻行列支,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工作任务、职责及权限

  第七条 工作任务
  分支行稽核处(科)长组织稽核人员完成上级行下达的工作任务,对派驻行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以及各项业务的合规性、风险性、效益性和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稽核监督。对派驻行内部控制的全面性、审慎性、有效性和独立性进行检查和评价,并提出加强内部控制建议。按派驻行要求,对派驻行或辖属的分支行行长、副行长进行离任(责任)稽核。
  第八条 工作职责及权限
  1.主持派驻行稽核处(科)的工作,组织稽核人员实施稽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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