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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内部风险控制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代理销售业务内部风险控制办法
(2002年6月21日 农银发[2002]10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银行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加大内部控制力度,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试点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的决定》、《中国农业银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业务内部风险控制办法监控的对象是指农业银行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全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及代理销售网点。

第二章 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 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风险控制应遵循:有效性、审慎性、及时性、全面性及公平公正、合法合规性的原则。
  (一)有效性原则
  严格执行开放式基金交易各项风险防范制度,规范交易各操作环节,强化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提高风险抵御能力,保证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审慎性原则
  充分认识严格执行制度所带来的现实效益和潜在效益,违规操作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损失,谨慎对待每一个操作环节,确保开放式基金交易的正常进行。
  (三)及时性原则
  借助现代化的电子监控系统,根据预先设定的各项指标对开放式基金交易的整个过程实施追踪监控,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对策,将风险化解于萌芽状态,以消除或降低风险损失。
  (四)全面性原则
  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交易系统由总行、分行和营业网点三级组成,涉及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开销户、查询、冻结、解冻、红利发放、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客户资料更改等各项业务。风险控制涵盖了负责开放式基金交易的各个部门、岗位和环节。
  (五)公平公正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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