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发证机关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变更的证明文件;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单位金穗借记卡。
第二十七条 查询
对客户资料、基金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信息的查询。查询分为:投资者查询、操作员查询和司法机关查询。
(一)投资者查询内容:客户资料、分红方式、基金账户基金余额、基金账户状态、交易明细记录及基金信息查询。
(二)操作人员查询内容:交易日志、大额交易日志及基金信息查询。
(三)司法机关查询需经上级行批准,查询内容按司法要求。
第五章 其他业务规则
第二十八条 募集失败
在开放式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未满足证监会要求的开放式基金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公告开放式基金不成立。基金发起人应承担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应当自募集期满之日起30天内退还基金投资者。
第二十九条 基金终止
基金在存续期内,因出现证监会规定不得出现的情形,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宣告终止。终止后的基金剩余资产按证监会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基金业务的管理
第三十条 基金的代理销售业务实行总行、分(支)行和代理销售网点分级管理。各级行要明确相关业务部门职责,落实专人,加强对代理销售基金业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 总行及总中心管理职责
(一)个人业务部职责
1.负责与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联系;
2.负责制定业务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3.负责申办行资格审批;
4.负责对分行及代销网点的柜台交易进行监管;
5.负责业务宣传、营销;
6.负责业务量统计分析。
(二)财务会计部职责
1.负责制定会计核算办法;
2.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三)软件开发中心职责
1.保证计算机网络系统和应用系统正常安全稳定运作;
2.负责与注册登记中心的业务联系,完成有关数据传递;
3.负责下传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基金净值及有关基金信息;
4.负责各种基金交易业务量的汇总;
5.负责对柜台交易进行日常监控;
6.负责基金代理销售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及时处理系统运行故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