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2002年6月21日 农银发[2002]10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基金发行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可随时增减,投资者可按基金的报价在规定的营业场所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代理销售业务是指经中国证监会和人民银行批准,中国农业银行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第四条 中国农业银行基金代理销售系统,是以总行为总中心,外联注册登记中心,内联各分行分中心和经办网点的基金代理销售系统。
第五条 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管理原则:授权经营、分级管理;联网运作、风险控制。
(一)授权经营:开办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分行需经总行审批。
(二)分级管理: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管理实行总行、分行和代理销售网点三级管理。
(三)联网运作:基金交易通过代理销售系统的总中心、分中心与代销网点实现实时交易。
(四)风险控制:对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各操作环节实行三道防线制,严格监督基金代理销售的全过程。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和代销网点。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七条 基本规定
(一)基金代理销售的对象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的中国居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基金单位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三)基金交易时间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9:30-15:00),或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时间。
(四)个人投资者申请建立客户资料开立基金账户须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五)机构投资者申请任何交易须到开立基金账户网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