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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授权证券交易所对面临退市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进行调查处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18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一批)(发布日期:2012年8月3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3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授权证券交易所
对面临退市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
审计意见进行调查处理的通知
(2002年5月23日 证监公司字[2002]11号)


  为落实《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证监发〔2001〕147号)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证监发〔2001〕157号)的有关规定,在上市公司面临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时,如果上市公司未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经纠正和调整的财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我会授权证券交易所可以对其财务报告盈利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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