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委托投资涉及的证券账户、交易席位和结算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7月11日 证监市场字[2002]3号)
为配合《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实施,现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理事会委托投资过程中涉及的证券账户、委托管理人交易席位和委托商业银行开设的结算资金账户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可以为社保基金理事会委托的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比照机构开户收费标准,以“社保基金”的名义开立不同证券账户。
社保基金理事会委托投资时,结算公司可以根据社保基金理事会的申请,将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账户里的证券直接过户到投资管理人使用的社保基金证券账户,并比照现有非交易过户收费标准收取相应税费。
二、为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允许社保基金理事会委托的证券基金公司租用交易席位,专门用于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