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体制的通知
(2002年4月25日 证监发[2002]31号)
为了健全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行政执法体制,加强行政处罚工作,提高依法监管和执法监督的力度,有必要对现行的行政处罚工作体制进行改革。通过改革,使证监会行政处罚工作纳入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做到公正执法,依法行政,将行政处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根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和《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的精神,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证监会行政处罚工作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案件调查与处罚决定分开,建立调查权与处罚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贯彻分工明确、职责清楚、程序规范、精简高效的办案原则,实行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二、机构设置及职责
(一)为了贯彻、落实《
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八条第二款有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件大多属于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需给予较重处罚的实际情况,证监会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对重大、复杂案件进行集体讨论、研究。行政处罚委员会由证监会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
行政处罚委员会实行合议制,在会分管领导指定的主持人主持下,对违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处理结论等进行集体讨论,提出意见。
行政处罚委员会分别举行审理会和听证会,履行证监会行政处罚工作中的审理、听证职责。
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设在法律部。日常工作由法律部审理执行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工作规则》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