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印发《银行卡业务成本效益核算办法》的通知
(2002年4月4日 中银财[200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了对我行的银行卡业务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总行制定了《银行卡业务成本效益核算办法》(见附件),现发送各行,请遵照执行。另将有关会计核算问题明确如下:
一、增设相关的损益子目和核算码
(一)在“9530手续费收入”科目下的“0004银行卡收入”子目下增设“5309外卡收单收入”核算码。凡外卡收单业务项下发生的手续费收入,用本核算码核算。
(二)在“9620手续费支出”科目下增设“0009银行卡支出”损益子目和“6211银行卡支出”核算码。凡银行卡业务项下发生的代办支出、支付给金卡中心的清算手续费和国际组织品牌评估费,用本子目(核算码)核算(注:仲裁费和支付抓获注销卡及假卡的奖金不能用本核算码核算)。
二、为了准确测算银行卡业务的成本效益,各行应确保“8270信用卡存款”科目余额借、贷双方反映(借方余额反映银行卡透支款项,贷方余额反映客户存入本行的备付金存款和保证金存款)。
三、贷记卡业务账务处理办法及收益的反映,待贷记卡业务管理办法制定后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
银行卡业务成本效益核算办法
一、为了满足银行卡业务单独考核的目的,在现行的银行卡应用系统处理模式下,在总行及卡业务量较大的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应将银行卡部门作为一个利润中心进行核算。将银行卡业务项下的存款和透支资金归属于银行卡部门,通过核心系统的分部门核算,计算银行卡业务带来的收益。银行卡部门的利息收入、利息支出、手续费收入、手续费支出、人事费用、业务费用、计提透支账户的呆账准备金、银行卡损失款项的核销等,均以银行卡部门的部门号加相关核算码单独开户予以记录和反映。
二、银行卡业务量较少的分支行,可以不单独设立银行卡部门,分部门核算反映在相关的营业部门。另对银行卡业务的相关人事、业务费用按人员平均成本计算(手工),每半年上报一级分行,由一级分行汇总上报总行银行卡中心,详见“附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