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我行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的担保期间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之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届满后半年,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在募集说明书公布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收盘价格的基础上上浮原则上不得超过10%;
(十)发行人偿债资金安排应考虑在转股期随时出现的债券持有人按规定行使回售权的资金需求。偿债资金应主要为有可靠来源的现金和可随时变现的资产。
(十一)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我行必须按规定标准收取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发行人信用等级为AAA级的,担保手续费率不低于季0.5‰;发行人信用等级为AA级的,担保手续费率不低于季1‰;发行人信用等级为A级的,担保手续费率不低于季2‰。手续费原则上按季收取,也可按半年收取。
(十二)由于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业务风险较高,在按规定标准收取手续费的同时,还应努力争揽其他中间业务,以保证我行的综合收益。
附件1:
关于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业务有关问题的介绍
一、有关概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在境内发行、以人民币认购的,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过程包括如下程序:
*公司的内部准备
资产重组
账务处理
拟定一般发行方案
投资项目立项等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同意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决议
*同券商签订协议
开始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工作
制作募集说明书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券商向中国证监会推荐
*中国证监会批准
*公告和发行
公告“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交易
我行一般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后,券商的募集说明书基本完成时,为符合我行要求的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兑付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即将届满前一定时间内,由发行人将可转换公司债券兑付款存入发行人在证券交易所的账户,由证券交易所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将资金划入债券持有人的账户,完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兑付。
(四)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业务